案情介绍:
马某,青岛人。2005年4月,马某与其情妇、马仔携带21公斤冰毒,自驾车从青岛到广州贩卖。在广州与买家接头后,开车回入住宾馆时,在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被公安当场抓获,从车上搜出两个黑色塑料袋及手枪一支,子弹15发。经法医鉴定,两个黑色塑料袋里面的黄色物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纯度为百分之五十五。根据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马某贩卖的数量和纯度,一旦认定,其必死无疑。
办案经过辩护意见:
马某老婆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邱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马某,详细了解案发时的情况,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的起诉证据材料,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本案存在“公安特情引诱犯罪”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记录的规定,特情引诱犯罪的情况下,对犯罪人一般不予判处死刑。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在马某与买家在饭店接触时,公安完全可以实施抓捕,将贩卖与购买毒品者均予以缉拿归案,为何公安在交易现场没有实施抓捕?原因很简单,所谓的买家是由公安特情假扮。2.装毒品的两个塑料袋上均未检测出马某的指纹,对马某指甲所做的毒品分析结论上,也证明马某没有接触过毒品;3.作证证明马某贩卖毒品的马仔,所做证言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4.马某归案后,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