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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集资诈骗2100万,仅判7年徒刑

案情介绍:

张某,北京人。广东某保险公司经理。自2001年开始,张某伪造险种、保单、公章,以月息百分之五的高额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诱骗30多人向其投保,合计现金人民币2100万元。到2008年10月,因利息实在太高,张某已经无力支付利息,遂停止了返利,受害人报案,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次日以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集资数额达2100万,且案发后,没有追回资金,按照其情节,最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张某父亲通过网络找到邱律师,经过深入交谈后,律师同意代理本案。多次会见张某及查阅公诉机关的材料后,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了一下几个意见:1.张某不构成集资诈骗,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2001年开始,张某与其家人没有任何奢侈消费,也从来保持着与被害人的联络畅通;2.张某非法集资款项没有2100万。公诉方将被害人高额返利获得的利息金额重复投保的部分,也当做被骗资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是公认的法律格言,公诉方将被害人非法获取的高额返利也当做被骗本金,应当予以纠正。3.国际概率权威专家HOTIA为邱律师出具的《专家审计报告》也证明,被告实际吸收的资金仅有人民币700万元。4.部分被害人存在虚报被骗金额的可能。部分被害人,均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其收入明显可计,怎么可能投保数额达1100万元?5.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的侦查工作。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决张某成立集资诈骗罪,认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15万元,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年。张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圆满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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