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1990年12月20日出生。2009年1月8日,张某潜入死者李某家盗窃财物,被李某发现。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张某使用事先准好的水果刀,连捅李某背部、腰部17刀,致使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张某用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腭总动脉及双肺等脏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在潜逃过程中,被公安抓捕归案。此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认为张某作案手段残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张某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过程中,其父母听说邱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找到邱律师,恳请为其儿子辩护,救其一命。听说介绍后,虽然辩护律师业认为张某行凶致人死亡,最大恶极,但考虑其年纪尚小,改造的余地很大,可再给其一次机会,故同意代理此案。时间紧迫,通过大量阅读案件及走访相关证人,辩护律师发现张某的法定年龄有可能在行凶时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凶时未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张某身份证、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90年12曰20日,但辩护律师注意到,由于张某出生在河北农村,当地人的风俗是,报出生时间一般为农历生日而非公历生日,若按照农历生日计算,张某行凶时就未满18周岁。在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后,辩护律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提交了证据,阐述了辩护人的观点:根据罪疑从无的审判量刑原则,不应当核准张某的死刑。
本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不予核准对张某的死刑,改判张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