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雇于他人,在东莞市常平镇贩卖摇头丸、K粉、麻古、冰毒等毒品,于2007年10月在常平某酒店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根据现场被缴获的毒品以及搜出的记帐本上所记录的送货数量,认定王某贩卖毒品数量仅冰毒就达300多克,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数量足以判死刑。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出,记录本上所记载的毒品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仅仅算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没有将记帐本上记载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仅以现场缴获的毒品数量作为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属犯罪预备,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法院全部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在法定刑最低为十五年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注:该案“辩护词”因其理论深厚、逻辑严密因而被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编纂委员会选中,编入该院研究生案例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