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22岁,河南人。自2003年开始,纠集大批无业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以经营物流生意为名,多次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迫辖区内其他物流经营者向其缴纳所谓“保护费”,并强迫其他物流经营者统一将收取的货物交给刘某经营的物流公司进行发晕,并借此牟利,每公斤收取1元的“好处费”。在其中,刘某等人对于不“服从”的物流公司业主,经常采取拘禁在宾馆的行为,强迫其同意缴纳所谓“保护费”的无理要求。2008年,市公安局对刘某为首的团伙实施刑事拘留和逮捕。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及非法拘禁罪起诉刘某等11人,该案涉案金额人民币300多万元。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38条,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本案情况,如果数额全部认定,对刘某的量刑应当赎罪并罚,当在15年左右。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刘某家属及其他同案犯家属委托邱律师代理本案。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邱律师成立了由8个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展开了深入的案情调查。在掌握了本案基本案情后,提出了以下的辩护观点:
1.指控成立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不成立非法拘禁
控方指控刘某等人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用于支持其指控事实的证据没有说服力,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根据“罪疑从无”的量刑精神,应当判决不成立非法拘禁。
2.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有误,实际数额仅为32万元
控方指控的敲诈数额,缺乏严格的会计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非合法的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所出具,因此该司法审计报告缺乏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在被告人住处搜查扣留的原始“记账本”,能够认定的敲诈勒索数额仅限于32万元人民币
3.指控的强迫交易数额有误,实际数额仅为110万元
理由同上。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敲诈勒索及强迫交易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5年。刘某及家属对处理结果满意,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