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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罪释放案

案情介绍:

易某是某士多店的店主。某日,张某使用假币在士多店购买香烟被易某发觉,张某拔腿逃跑,易某在后追赶。追赶过程中,易某拖鞋脱落,为了防止张某逃脱,易某随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偷跑中的张某,砖头没有砸中。张某逃跑过程中,不慎失足倒地,后被易某制服。制服张某后易某发现,张某口鼻大量出血且神智不清,易某立刻拨打110报案并报答120急救。医生到场检查后,宣布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死于肺心病发作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某某区公安局对易某实施刑事拘留,3日后逮捕。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易某。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易某家属委托邱律师办理该案。经过对现场的实地调查、阅卷及多次会见易某了解情况,针对本案,邱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易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应当予以释放。原因为

1.认识因素

易某对于张某的死亡后果,没有认识可能性

2.意志因素

如上所言,既然易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可能性,故其也就不存在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3.行为

易某的行为概括起来无外乎三个:追、投掷石块儿、压。三个行为都没有直接造成张某身体的损伤,因此不构成“侵害行为”。

4.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指的是“行为合乎规律的导致结果发生”。易某的行为,追、投掷石块儿、压,与死者张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5.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

易某案件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判决这么简单,这个案件的处理,体现出了我们的法律的本质精神:到底是保护合法公民还是保护作奸犯科者?我们的法律提倡的“正当防卫”行为到底是否能够给我们的合法公民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保护?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到底是什么?赘言到此已尽,恳请合议庭做出公正合理之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易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判决易某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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