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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梁某出售假币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合谋出售假币,并由被告人梁某租赁本市白云区棠景沙涌北西街三巷6号402房作为储藏和出售假币的窝点。2007年1月9日,侦查机关在以上地点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尚未出售的伪造人民币共2142700元,其中2005年版100元假币11664张、1990年版100元假币3004张、2005年版50元假币13166张、1999年版20元假币866张、2005年版10元假币28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鉴定,以上缴获的人民币均属假币。检察院以出售假币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案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梁某的过程。

2、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梁某的身份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

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07年1月9日,公安人员从其老婆梁某的朋友张某承租的沙涌北西街三巷6号402房内查获了200多万元的假币。该出租屋为两房一厅,是梁某同另外一个女人张某一起租住的,张某时梁某的朋友。

5、证人王某(出租屋房主)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10月份,有一潮汕口音女子自称吴慧容,租用了其在沙涌北西街三巷6号402房,并与其签有房屋租赁协议。经其辨认,辨认出张某是以“吴慧容”的名字租其沙涌北西街三巷6号402房的人。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吴凤妹租住的沙涌北西街三巷6号402房搜出的人民币均为假币,面额共计人民币2142700元。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重大瑕疵:1.梁某自被抓捕归案后,一直拒绝做有罪供述,坚持否认其只是与张某同住,并不知道张某租赁的房间里有这么多假币,也不知道张某贩卖假币;2.虽然梁某是在张某藏匿假币的出租屋内被抓捕,这并不当然可以认定梁某参与了贩卖假币的行为。搜出假币的具体位置是在出租房屋的隔热层,梁某根本就没有上去过,出租房屋里没有梯子,梁某也确实无法上去;3.藏匿假币的房屋并非梁某承租,也即是说,房屋里的东西也不能当然的认定属于梁某所有;4.所有包装假币的包装袋上,发现很多指纹但唯独没有发现梁某的指纹,这说明梁某根本没有动过假币。 辩护律师坚持被告人梁某无罪

审理结果

一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撤回公诉,法院同意。梁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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