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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法律标准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法律标准


  一、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妨碍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妨碍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3、犯罪客体:妨碍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客观方面:妨碍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妨碍公务罪的定罪标准


  1、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触犯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只按该三种犯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三、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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