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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拒绝另外一方探望子女是否违法
离婚后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一般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若对方仍拒不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若离婚后对方阻碍行使探望权,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明确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通过平和交流解决阻碍问题,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




若协商无果,可找有关部门调解,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他们可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和解。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有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若因对方阻碍导致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还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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