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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外民间借贷诉讼案的二审逆袭之路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自2005年加入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干起,从事这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转眼已有二十年了。在律所筹备建所三十周年征集“最具代表性、最具影响力、最满意”案件之际,我脑海中第一时间浮现出那起涉外民间借贷案 ——它不仅是我承办的首起涉外案件,更成为我执业生涯中刻骨铭心的一道坎,让我彻底领悟 “证据为王”的法律真谛。


一、案件缘起:看似清晰的借贷,暗藏证据隐患


2015年,我刚与外资企业A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久,公司总经理便带着一桩棘手的纠纷找到我。据其所述,A公司为委托李某办理将工厂内一块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曾向李某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后因土地性质变更事宜未办成,双际履行”,最终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更荒唐的是,判决书对李某第一次开庭时的自认事实只字未提,完全采信了其代理人第二次开庭的狡辩。


若此判决生效,不仅A公司400万元债权无法追回,而且其已收到的100万元还款甚至可能被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反向追索。我当即向 A 公司分析判决的不合理性,坚定了其上诉的决心。于是,我们决定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誓要扭转这起“证据规则被无视”的错判。


三、二审破局:补全证据链,跨境公证打通关键环节


接受上诉委托后,我首先向A公司明确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是证据不足,尽管李某的自认事实应被采信,但在缺乏原始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因“借贷事实存疑”作出保守判决。若想二审翻盘,我们必须补充500万元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直到此时,公司总经理才道出真相:当初的500万元,是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用美元找案外人陈某兑换成人民币后,再由陈某安排七、八个人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李某。因私人换汇涉嫌违法,陈方协商将该500万元转为借款。然而,李某仅偿还100 万元后,剩余400万元始终拖欠不还。A公司希望通过诉讼追回欠款,却面临一个关键问题:能提供的证据仅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某100万元的还款凭证,500万元的原始转账凭证却缺失。


面对我的疑问,台湾籍的公司总经理对凭证缺失的原因讳莫如深,我虽察觉异常,却也不便过多追问。结合现有证据,我当时判断:尽管出借转账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核心证据,但借款合同已明确双方合意,且李某的还款行为可形成“有还必有借”的逻辑闭环,胜诉概率仍较高。最终,A公司决定委托我提起诉讼。因台湾人王某为李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案属涉外案件,一审由市中级法院管辖。


二、一审波折:自认事实被忽略,关键证据缺失致败诉


一审第一次开庭的进程远超预期的顺利。庭审中,李某本人当庭承认收到 A公司500万元,明确表示“陆续有七、八个人分二、三天汇到我账上,说是A公司打过来的钱”,并主动请求法官给予协商期限。孰料,庭后三方协商无果,四个多月后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时,局势却突然反转——李某未到庭,改由其委托的张律师代理出庭,这位张律师当庭开启“矛盾抗辩”模式:一方面声称已向A公司偿还200万元(与A公司所持100万元还款凭证相悖),另一方面又否认借款合同实际履行,辩称“从未收到A公司的借款”。尽管这次开庭风云突变,但我当时对胜诉仍有信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庭审中自认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李某第一次开庭时的亲口承认,足以推翻其代理人后续的否认。可不到一个月后,一审判决结果却让我十分震惊——法院虽认定借贷合同真实有效,但以“A公司未提供证明债务实际发生的转款凭证”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未实某不肯出面作证,这也是此前公司不愿提及的关键隐情。真相虽揭开,新的难题却随之而来:如何将“董事长→陈某(美元)”、“陈某→七八个案外人(人民币)”、“案外人→李某” 这三条转账链路串联起来,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我当即制定证据补充方案:第一,需获取董事长向陈某转账美元的原始凭证,证明资金源头;第二,需获取七八个案外人向李某转账的银行凭证,证明资金流向;第三,结合李某一审时的自认,通过转账“金额、时间、人员”的关联性,构建完整的资金交付链条,让法官形成借贷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内心确信。


幸运的是,几天后A公司传来好消息:在董事长助理的电子邮箱中找到了八个案外人向李某转账的银行凭证截图,董事长在香港的银行向陈某汇出美元的转账凭证也可提供。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其一,电子邮箱打印的转账凭证是复印件,对方有可能拒绝质证,不过这个可以通过向高院申请调取李某的银行收款原始凭证核实;其二,董事长在香港形成的美元转账凭证,属于境外证据,需履行法定的公证证明手续,否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针对境外证据的公证问题,我立即启动专业操作:根据大陆司法实践,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需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办理 —— 由司法部考核认证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公证,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方可在内地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指导A公司按此流程推进,当拿到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时,我心中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


二审开庭前,我便将补充的全部证据(包括香港公证的美元转账凭证、案外人转账凭证截图、一审庭审笔录中李某的自认内容等)以及请求高院调取李某的银行收款原始凭证申请书提前寄给承办法官。不久后,高院法官主动通知三方到市中院调解。虽调解未成功,但法官对新证据的关注,让我确信二审胜诉的把握已超过九成。


庭审中,面对我方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李某的代理人仍试图狡辩,却始终无法解释“七八个案外人为何同时向李某转账大额资金”、“董事长向陈某的美元转账与案外人向李某的人民币转账为何金额、时间高度吻合”,其抗辩在铁证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滑稽可笑。


四、胜诉启示:证据是律师的“生命线”,预判风险方能行稳致远


次年十月份,我们终于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 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向A公司偿还400万元欠款及利息。A公司对诉讼结果和我的工作高度认可,此后我一直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并又受托成功办理了多起棘手案件。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期间我的心情也如过山车般跌宕起伏,让我深刻体会到诉讼的“凶险性”:即便事实清晰、逻辑合理,若关键证据缺失或存在瑕疵,判决结果仍可能与预期背道而驰,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而一旦证据扎实、链条完整,即便面临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也能通过二审或者再审中实现逆袭。作为律师,我们无法改变司法环境,也无法左右法官的意志,但可以通过极致的专业努力,将案子做到“铁证如山”——当证据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时,法官即便想偏袒一方,也无错判的空间。此后,我在办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最坏结果预判风险,以最大努力完善证据”,无论是梳理证据链条、固定当事人陈述,还是办理境外证据公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每一个环节都力求严谨,避免因细节疏忽导致案件功亏一篑。


这起涉外民间借贷案,不仅是我执业生涯中的一次“逆袭之战”,更成为我此后办案的“警示钟”与“方法论”。它让我永远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责任如山;在法律的世界里,没有侥幸的胜诉,只有扎实的证据;证据为王,既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律师对当事人能尽到的最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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