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卢合意专业法律服务网!咨询电话:13422790887
经典案例Lawyer Introduce 首页>经典案例 >详细内容   
开发商迟延交付物业,向业主支付高额迟延支付违约金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5日,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付某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第B9幢23层23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743,762元。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付某使用。合同签订后,原付某按合同约定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产公司一直未依合同约定向付某交付房屋。为此,付某曾多次主动联系房产公司协商解决其逾期交房及房屋质量事宜,但房产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2008年11月19日,经众多业主投诉,房产公司在会所召开业主大会,会上房产公司代表当场认可房屋迟交楼及质量问题,并承诺在15天之内书面保证按质量要求交楼,同时表示对迟交楼问题用管理费及赠送车位方式解决;但会议过后房产公司仍不履行应尽义务。广大业主经过几个月与房产公司不停交涉,但房产公司丝毫不顾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反而不断对业主施加压力。

办案经过:

接受付某委托后,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房产公司迟延交付物业已经严重损害了付某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以274376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截止判决生效日)。房产公司俗称其早已发出“收楼通知”给付某,付某拒不收楼,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房产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审理结果:

判决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以274376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截止判决生效日)

 


                                   新会律师卢合意服务热线:13422790887 QQ:719523776   粤ICP备15098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