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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万元代位权诉讼,代理被告全盘胜诉

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宛平南路1422号地块与A公司在松江车墩西上海高尔夫球场内北侧42栋(套)别墅、公寓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对调,进行置换。由于A公司的别墅、公寓有部分在建,因此A公司承诺,A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办理到B公司或B公司指定的单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则承诺将宛平南路1422号的地块合法转移到A公司名下,有关费用由宏A公司承担。1999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曾于1998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土地置换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已将松江车墩西上海高尔夫球场内北侧的42栋(套)别墅、公寓房办理或正在办理到B公司指定公司──C有限公司名下。但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无法将宛平南路1422号地块合法办理到A公司名下,造成了对A公司的违约,现双方协商如下:终止将宛平南路1422号地块办理;B公司支付给A公司1,800万元(含违约金等);该笔款项最后支付日期为2001年6月底。

此外,1995年C公司与B公司签订《参建协议》,约定山B公司向C公司订购浦发广场G楼(暂定第5-14层)共10层,每层建筑面积是1,000平方米,共计1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3,000元,共计3,000万元。B公司同意按照下列付款方法支付房屋价款,1995年7月14日付200万元;1995年7月21日付200万元;1995年7月22日付600万元;1995年8月9日付650万元;1995年10月10日付1,350万元。1998年9月30日交付房屋。1995年8月9日,B公司支付C公司650万元。

办案经过:

邱律师接受了C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C确与B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亦收到B公司支付的650万元。但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C公司与B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资料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C公司与B公司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但由于C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对《参建协议》的履行进行结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最后明确。因此,现A公司提出代位权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难于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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