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国有化工集团委与佛山某公司于2006年1月签订了一批持续性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化工集团在12个月内分多次向佛山某公司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工业用滑石粉,佛山某公司应当每三个月一次与化工集团进行结算。到2006年10月,佛山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截止案发时,已经总共拖欠化工集团合计货款312万元。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手此案经审查发现,该笔货款的约定支付日期为两年前,截止我们接受委托时诉讼时效正好届满,为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立刻起程到佛山某公司,要求该公司归还货款,并将我们向该公司主张还款的过程采用相应技术性手段加以固定,而后立即起诉佛山某公司并向法庭提交了采集的关键性证据。
审理结果:
最终,由于采取的措施恰当及时,法院判决佛山某公司于10日内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