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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购销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六.商品购销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介绍:

广州A服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与杨某合作成立了B服装加工厂,该服装加工厂的法律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为杨某。A服装有限公司成立该服装加工厂的主要目的除了生产公司自身产品之外,亦有帮助A公司提升企业形象的考虑。从2008年到2010年三年间,A服装公司向B服装工厂合计订购超过3000万货值的产品。2010年5月,因为B服装加工厂负责人杨某的原因,导致A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的合作出现巨大矛盾,双方一致同意由杨某收购A服装公司的全部股份,终止合作。此后,杨某一纸仲裁申请书将A服装公司告到广州仲裁委,要求A服装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00万元。

办案经过:

邱律师是A服装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到此案后,经过分析,邱律师认为:由于杨某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非常详细且逻辑严密,A服装公司要想单纯的通过答辩或举证否认拖欠的该笔货款可能性非常小,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提出反请求,希望借反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借以抵消该笔欠款。为此,邱律师向仲裁委提出反请求,要求杨某及B服装加工厂连带向A服装公司支付自2008年以来由于迟延交货所产生的违约金合计600万元,并为此向仲裁庭提供了详尽的证据。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定,A服装公司支付杨某货款人民币400万元;杨某及B服装加工厂向A服装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合计人民币430万元。两相冲抵,杨某及B服装加工厂应该向A服装公司支付人民币30万元。此案以A服装公司大获全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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