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其夫黄G之共生育子女六人,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G之于1994年2月24日报死亡。2003年3月15日,杨某某立下遗嘱一份,指定其名下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房屋动迁款、现金、存款等)均由黄某继承,该份遗嘱经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两律师进行了见证。杨某某于2007年12月18日死亡,其名下尚有中国光大银行定期存单一张,帐号为083XX211-01-05-000X428-XX,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该存单现在第三人陈某处。2009年12月17日,黄某1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存款2,000,000元。
办案经过:
邱律师接受黄某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两律师在2003年3月15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至广州市某村某号101室为杨某某作遗嘱见证。因杨某某不能签字,故还有两名居委干部到场。当日,在要求家属回避且居委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律师询问了杨某某身体情况及立遗嘱的原因,杨某某神智清楚,表示因黄某一直照顾她,故将全部遗产都留给黄某继承。律师根据杨某某本人意思作了笔录,读给杨某某听后由其本人在笔录上按手印,居委干部也签名确认。当天回到律师事务所将遗嘱打印后再送至杨某某处由其按手印盖私章。嗣后,律师将遗嘱见证书制作好后交给本案黄某。见证律师还向邱律师提供了2003年3月15日与杨某某作的谈话记要,该记要下方注明 “由于本人不识字,所以按手印。杨某某神志清楚。”,并由居委干部吴某某、王某某签名确认。
代理律师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杨某某在其生前委托律师为其代立遗嘱,并有两名居委干部到场见证,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遗嘱内容,被继承人将其全部遗产均指定由黄某继承,该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黄某1虽对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其诉请依法应当驳回。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2,000,000元遗产全部归黄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