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舒甲与杨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7年舒甲因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同年9月,舒甲父母将舒甲接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舒甲多次因病住院诊治。自2007年8月24日到2009年12月8日止,舒甲父母为舒甲支付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9,389.47元。而杨某自2007年9月以后未支付舒甲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亦未去探望过舒甲。舒甲父母与杨某交涉未果,舒甲于2010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舒甲医疗费和住院护理费19,389.47元,支付舒甲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扶养费25,200元。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舒甲父母委托,将其丈夫杨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代理律师的起诉意见主要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舒甲作为精神病患者,无收入来源,因病被父母接回娘家居住至今,靠父母的资助生活,杨某作为舒甲的丈夫,依法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审理结果:
一、杨某支付舒甲自2007年8月24日至2009年12月8日的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合计19,389.47元;二、杨某支付舒甲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扶养费11,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