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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谁该责任损失
 

最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里的老虎却抖起了威风,两只老虎袭击了游客,导致一死一重伤。

这场悲剧让一个母亲命丧虎口,一个母亲在医院还无法醒来。这个时候,正义君想说,作为旁观者,保持克制和理性才是应有的态度。不要用汹涌的言论给伤者带去更大的伤害,更不应以舆论之声影响司法的公正。究竟责任在谁,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最公正的结论。
【各方说法】
法律人说:
游客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这次老虎伤人事件,大家对于责任的划分有很多争议,但首先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要担责。但是,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这个“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本义,是让动物管理者尽到勤勉的管理责任,防止动物伤人。
但是这个“管理责任”也不是没有上限的,其应符合一般的行业规范和社会普遍公认标准。动物园管理的是动物园,应尽到的是动物园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被老虎咬伤的女士,本身是成年人,应意识到动物园的虎区有老虎出没,足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但是,这位女士还是不理智地下车,最终酿成了惨祸,存在严重的过错。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不能将自己的安全责任无限制地依赖在他人的管理责任之上,这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当然,悲剧出现之后,我们可以从精细管理的层面上,要求野生动物园管理方能够强化管理,增强安保措施等,毕竟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但不应反推过来认为,动物园里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怪在园方头上。
为了防止悲剧的发生,目前应该强调的是:游客才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而不是将无限的“管理责任”推给园方。(文/法律人:徐明轩)
媒体人说:
动物园不可能一点责任没有
女子野生动物园下车被老虎咬伤,无论是因为口角也好,还是误认为到了安全地带,该女子的安全意识之弱,都是导致这个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当事动物园,也不能说一点儿责任没有。这几年,北京、上海、秦皇岛等地已经发生数起动物伤人事件,动物园理应从中得到教训,通过更改管理规则,把类似伤亡事件降为零。
铁一样的管理制度,无死角的安全意识,才是解决动物伤人的根本。作为管理方,动物园要对游客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视同仁地抱有高度怀疑态度,要了解到,人是不可信的,人对安全问题的认知,对身处环境的判断,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能力,是参差不齐甚至是差距巨大的。只有把所有游客都用无法商榷的安全制度管理起来,才能让大家在同一个安全准则下,得到完美的保护。
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还是应该对游客被老虎咬死负一定比例的责任,而不是像一些网友认为的那样,动物园一点儿责任也没有。 (文/媒体人:韩浩月)
悲剧时有发生,
动物园的责任究竟有多少?
也许下面的案例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1、2014年10月18日下午,9岁男孩小乐(化名)随姥爷到河南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内的动物园游玩,结果被动物园内喂养的黑熊咬断右臂。有目击者称,事发时男孩自行翻越护栏,在熊舍前喂食黑熊时,黑熊通过破损的防护网咬住男孩右臂,并咬断。
2、2012年2月,4岁男童谢洋洋(化名)在上海动物园游玩过程中,从围栏空隙钻入,靠近笼舍为猴子喂食,导致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致残。


案例中谢洋洋案法官认为,洋洋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违反相关游园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而谢洋洋父母在明显警示标识下,仍忽视危险警示和看护,是存在监管过失的。同时,动物园金属栏杆间距为15厘米左右,10周岁以下的瘦小儿童可以从空隙钻入,因此动物园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金额,总计3万余元。
而在小乐被黑熊咬断右臂一案中,景区赔偿数额更大。审理该案的颍上县人民法认为,关黑熊的菱形钢丝防护网网孔对角线长约7cm,成人手能伸进,未成年人胳膊可任意进出,存在安全隐患,且管理缺失。虽然栅栏设有“动物伤人,请勿靠近”警示标识,姑姑肖某带其游玩,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最终判定景区承担60%过错责任,所属旅游公司赔偿兵兵经济损失61.33万余元。
不知道这些年,一次次的动物伤人事件之后,动物园有没有一步步加强安全管理?游客们在进入动物园之前有没有仔细了解过这些案例,从而提高警惕?悲剧发生之后的追责只能给被伤害者带来些许安慰,而如何更好的避免悲剧才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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