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乙两人为某大型贸易公司原始股东,2004年成立了该贸易公司。2006年,由于个人原因,甲乙同意将其名下部分股份转让给丙,股权转让比例分别为,甲转让百分之十五股份给丙,乙转让全部估计计百分之四十六给丙。转让后,甲持有的股份占百分之三十九,丙持有的股份占百分之六十一。股权转让金合计人民币1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基于信任,甲乙立即将股份转让给了丙,但丙拒绝履行合同支付股权转让金,且私自派人撬开甲位于公司办公室的保险柜,盗走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开除了公司原来的财务会计人员,安排自己的亲戚掌管公司财务。甲乙经多次与丙协商,未果。遂将丙起诉至人民法院,丙亦提出反诉,诉甲乙虚假出资,要求甲乙承担连带的补足出资的责任。
办案经过:
甲乙经朋友介绍找到邱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其挽回损失,给予丙以法律制裁。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首先建议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到工商局报失,要求从新补办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且通过公安局的一些朋友拿到了丙实际控制公司后,公司发生的全部资金流向情况。通过分析,丙控制公司后,公司账户上合计有900万资金流向了武汉某轮胎制造公司,但该轮胎制造公司与公司之间以前从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经过再次深入的调查,发现该武汉轮胎制造公司的大股东是丙的妹妹的先生,从而抓到了本案的一个突破口之一。之后,代理律师通过公司的基本账号开户银行里的朋友,调取了甲乙当初成立公司时的注资会计审计报告,证明了甲乙没有任何虚假出资的行为。丙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般违反民事合同之行为,已涉嫌触犯了职务侵占罪。鉴于此,开庭当日,代理律师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建议法庭将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之部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法庭批准。
审理结果:
判决丙十日内支付给甲乙股权转让金合计人民币1200万元。丙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