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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贩卖450g毒品案,最终认定未遂,轻判7年

案情介绍:

被告人胡某。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胡某驾驶粤AK20XX轿车从深圳来广州欲购买毒品贩卖。当晚11时许,入住某宾馆308房间。29日,胡某联系从他人处购得海洛因三包。当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宾馆308房内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内左口袋中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白色粉末、块状毒品可疑物三块共计450克,并扣押轿车一辆、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经鉴定,从胡某处扣押的可疑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纯度为百分之五十二。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胡某。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本案,公安取证及证据固定工作完成的比较好,要否认起诉罪名(贩卖毒品罪)难度很大,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为此,辩护律师将辩护中心转移到认定胡某贩卖毒品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胡某虽然已经购入毒品,但其尚未与购买毒品的下家联系,其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公安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相关解释,贩卖毒品的,认定既遂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也以贩卖人进入约定的贩卖场所为限。通过对本案案情的综合考虑,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犯罪未遂、恳请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理结果:

 

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胡某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注: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海洛因数量50g以上的,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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