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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服交警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不服一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答说:第一种意见是,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给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故此,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可诉性的行政行为。第二种意见是,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查明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仅仅是一种证据作用。其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非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只是一种专业技术的鉴定工作范畴,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解决。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所阐述的意见,笔者许小军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的,可以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可以对事故认定书的诉讼的话,那么会使认定书其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导致后续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无法进行,将其作为证据在具体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案件中进行审查采信,是更为快速化解纠纷所必须的。文章摘自网络所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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