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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场纪律被辞退,合不合法?


王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4月,因王某某参会期间未遵守会场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王某某形成谈话记录后,向王某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小王认为公司小题大做,无异于因“左脚先进门而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谈话记录中虽载明公司代表已告知王某某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问王某某有无异议时回复没有异议并签字,但从谈话笔录内容来看,集团公司因王某某开会时违反相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问责,已形成决议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谈话记录是向王某某告知解除合同的决定及后续事宜的处理,并非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主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案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赋予了因劳动者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行使该解除权时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谨慎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解除权,在程序和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1.培训机构不给发票算不算违法202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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