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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囚禁殴打欠债人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追债囚禁殴打欠债人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索取债务为由,将被害人齐某某从本市宜川路某某歌城2楼包厢内带至本市某某路某某弄12号1001室棋牌室包厢内,限制齐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齐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齐某某联系家人还钱,被害人齐某某的哥哥齐某某接齐某某良短信后报案,直至6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齐庆良在本市某某路某某弄12号1001室被民警解救。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齐庆良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为索取债务囚禁殴打欠债人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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