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卢合意专业法律服务网!
咨询电话:
13422790887
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最新动态
经典案例
律师文集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纠纷
侵权纠纷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
刑事案例
公司事务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案例
Lawyer Introduce
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内容
前往公司团建活动中途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小郑为A公司员工。A公司组织员工团建,要求全体参加人员需于上午8时在公司集合,统一乘大巴车出发。活动当天早上6时45分左右,小郑在骑车前往公司集合的路上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小郑受伤住院。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郑对事故不负责任,另一方担全责。
一个月后,A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认定小郑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小郑所受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小郑不服,诉至姑苏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郑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其因参加团建活动至公司集合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以上下班为目的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要件,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表现形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本案中,根据团建活动策划流程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小郑是A公司负责发货的仓库工作人员,此次团建主要内容为景区观光游玩、聚餐等,没有安排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或会议等事项,活动由公司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无论参加与否均不影响工资发放。综上,可以认定本次团建活动属于休闲娱乐性质,与小郑的仓库发货职责无关,其从居住地前往公司并非以上班为目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员工在前往公司参加团建集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根据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本案中,员工小郑虽然是在前往公司集合的途中受伤,但导致其受伤的事故并非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当天开展的团建活动内容也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因此,即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
员工不在工位被辞退合法吗,有经济补偿吗
3.
硬物从天而降砸中违停车辆谁责任
4.
交通事故中没碰撞就一定没法律责任吗
5.
一起醉酒致死案,旅馆为什么也要担责赔钱
6.
企业职务犯罪新规解读与法律风险防范
7.
初创公司股权设计的法律实践策略与技巧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后台登陆
  新会律师卢合意服务热线:13422790887 QQ:719523776 粤ICP备15098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