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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连锁加盟遭遇“货不对板”?律师助当事人获全额退款及赔偿
在服装加盟特许经营领域,品牌方收取货款后拒不供应约定自有品牌货品,甚至以“杂牌”充数,导致加盟商门店无法经营并产生多重经济损失的乱象屡见不鲜。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服装特许经营合同根本违约纠纷。我方当事人在支付3万元首批货款后,遭遇品牌方持续供应第三方杂牌服饰,最终导致门店被商场勒令关停。在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委托本人提起诉讼。


本案涵盖了特许经营根本违约认定、合同解除、货款返还及实际损失赔偿等实务要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全额退还货款并赔付部分经营损失,为同类加盟维权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一、案情简介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委托人系一名计划创业的女性,与某本地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特许加盟协议。合同明确约定,该公司作为唯一供货方,仅向委托人供应其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服饰。签约当日,委托人依约支付了30,000元首批货款用于备货。


然而,品牌方后续分两批次发出的货物中,竟无一件是合同约定的自有品牌货品,全为市场第三方杂牌。更严重的是,这些货物存在脏污、严重断码,甚至出现部分单品进货价高于吊牌售价的荒谬情况。


委托人被迫退回首批货物并申请退款,对方口头答应后却反悔,委托人无奈只能自行前往仓库挑选第二批杂牌服装。由于门店悬挂加盟品牌招牌却售卖杂牌商品,商场认定其有损商誉,强制关停门店并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委托人缴纳的押金、租金及推广费无法退还。在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人委托本人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总金额达77,305元,核心争议点在于品牌方未按约供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由此产生的货款、租金、装修等损失应如何承担。






二、原告(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本人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三项完整的诉讼请求,并辅以严密的法律依据与证据链条:


1、请求判令被告全额退还货款30,000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我方提交了加盟合同、转账收据、杂牌货品明细、退货申请及实拍视频,充分证明被告未供应约定品牌货品,导致货物无法销售。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7,305元。 包含租金损失19,000元、装修损失20,305元及律师费8,000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我方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解约协议、各类收据、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并提交了案件受理缴费单据。


通过完整梳理事实链条,将供货违约、门店关停与实际损失一一对应,我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闭环,夯实了全部诉讼主张。






三、被告辩护观点与法院裁判


(一)被告辩护观点 被告全程拒绝解除合同及赔偿,并提出多重抗辩:首先,声称原告签约前明知其主营库存折扣杂牌,且合同允许替换吊牌,原告系自愿接受;其次,辩称库存货品无法齐码属正常现象,进货价高于吊牌价属行业规则;再次,指责原告因销量差单方解约,且拒绝调换货物,导致被告产生运营损失;最后,认为租金装修属加盟商自主成本,且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剩余货品在原告处,货款不应全退。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查未采纳被告抗辩,支持了原告核心诉求:


1、构成根本违约: 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供应约定自有品牌货品。被告供应第三方杂牌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且无法证明原告事前同意售卖杂牌,故构成根本违约。


2、合同依法解除: 原告解除通知送达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于通知送达日解除。


3、全额返还货款: 被告当庭拒绝收回滞销货品,系自行处分权利,不能免除其全额返还30,000元货款的责任。


4、酌情赔偿损失: 结合实际经营时长与装修折旧,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租金及装修损失;因合同无约定,对律师费未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1、被告涉事服装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0,000元;


2、被告涉事服装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7,600元、装修费损失16,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33元,由原告负担593元,被告负担1,140元。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我代理的众多服装加盟维权案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例。胜诉的关键在于提前完整固定了聊天记录、货品实拍、租赁装修全套支出凭证,形成了无断点的证据链,精准锁定了品牌方“不供应自有品牌货品”这一根本违约事实。


实务中,许多加盟商因签约时未留存书面约定、收货未拍照取证,导致起诉时缺乏证据支撑而败诉。虽然本案中被告拒收货物成全了我方全额退款的诉求,但这属于少见情形,不可作为通用策略。在后续代理中,我始终坚持提前告知当事人留存全套履约及损失证据,区分可支持与无法主张的损失,合理预判裁判尺度,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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