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为投资设立厦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用了刘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以两人名义申报登记为某公司的出资人,其中刘某名下人民币350万元,李某名下150万元。
为进行注册资本审验,张某于1999年12月8日向厦门中兴工业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于同日分别将350万元和150万元以转帐方式转入刘某、李某为设立公司而分别开立的临时帐户。验资后,某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经核准成立。此后,公司一直由张某经营管理,刘某、李某从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2002年2月27日,张某又投资500万元对某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至1000万元,所需资金系张某从自己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转入为增资而开立的刘某、李某的临时帐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现张某要求刘某、李某将股份转移给张某及张某太太名下,被两人拒绝。
办案经过:
通过倾听委托人张先生的情况介绍及查阅了相关案卷后,邱律师将本案的要点归纳成三点:1、1999年12月设立某公司时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是谁筹措的;2、2002年2月,某公司增资500万元是谁筹措的;3、刘某、李某有无参与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了阐明第1点问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证据一、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公司申请设立及变更材料;证据二、厦门洋河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据三、某银行转帐支票及进帐单;证据四、验资报告;证据一至四,拟证明:1、某公司的出资系张某筹措投入,张某系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2、公司设立、变更文件上刘某、李某的署名均为张某一人所签。证据八、某区人民法院(2004)某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据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证据八、九,拟证明:1、刘某、李某在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对如何出资全然不知,张某出资来源的陈述与事实完全相符;2、刘某、李某强确认设立公司文件时两人未签署。
为了阐明第2点第3点问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证据五、某银行进帐单及支票存根;证据六、验资报告;证据七、房产公司的回函;证据五至七,拟证明:1、房产公司转到刘某、李某临时帐户的款项系张某的款项;2、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系张某投入,张某系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审理结果:
由于本案代理人做了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提供的证据一环扣一环,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条,致使被告方无法做出充分的反驳和举证。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为公司实际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属于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