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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不能认定为旷工
为了使员工按时到岗,有些公司会规定,迟到早退一定时间算旷工,这合理吗?


来看看这个案例,小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 1 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 3 小时视作旷工 1 天,累计旷工六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美有多次迟到、早退情况,公司就按旷工计算,以累计旷工达六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美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没支持她,她又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构成违法解除。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直接依据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行为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一个月内旷工六天并解除劳动合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而根据公司考勤记录,小美未达到旷工 6 天的解除条件,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简单来说,迟到是“晚到”,旷工是 “未到”,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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