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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诋毁商业对手可能构成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水军”现象愈发突出。一些企业为了打击商业对手,通过组织“网络水军”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今天我们就结合一个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A公司与B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A公司营销部副部长李某指使部门人员联系第三方公司,要求撰写并发布针对B公司的负面文章。这些文章内容失实,经审核后由多个自媒体账号发布,并由“网络水军”进行评论和互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热点,导致B公司产品大量退货、股价下跌、市场份额缩水,直接经济损失达65万元,间接损失更是高达1900余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罪名的竞合。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也有人主张,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还有观点提出,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本案中,B公司遭受的损失已远超立案标准,且相关文章传播范围广、影响深远,符合“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条件,因此依法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的“网络水军”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林某等人虽未参与“捏造”环节,但在明知文章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仍予以发布,并通过点赞、互评等方式扩大传播效果,其行为在客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帮助作用,主观上亦具有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利用“网络水军”散布虚假信息,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任何违法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法律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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