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医疗事故官司--谈医疗纠纷中适用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
近期上看到了一篇名为《法医鉴定不适合医疗纠纷》的文章,署名邓利强,邓是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从医八年,是医事法律界的老前辈了,有幸拜读邓老前辈的文章,学习、借鉴了邓的许多知识和经验。但对医疗纠纷究竟适合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是不是叫作司法鉴定更合适些?)却与邓前辈的观点不敢苟同,虽然按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既可以采取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得以解决,但医疗事故鉴定无论从法理还是程序上都存在若干障碍,导致患者、医院都不愿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颁布机构是国务院,国务院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是否有权对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实体及程序上的规定?是否有权免除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却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却有着详细的规定,这是否有违《立法法》?并且,该赔偿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明确了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它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但又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金反而低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形成双重赔偿标准,有违 “法的统一性”。
其次,从纠纷处理的程序上讲,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既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行政机关调解往往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实践中通常由患方申请鉴定并缴纳费用,如果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势必使患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如果患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由于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在诉讼中需由医院申请鉴定。虽然最高法院的《通知》规定了适用《医疗机构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诉讼,但有个前提,是否构成事故需要鉴定,谁来申请这个鉴定,医院吗?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必然要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证明医院没有过错;患者?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在医院,即使患者要求做医院事故鉴定,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还要再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医院的过错。并且,一起医疗纠纷如果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两次鉴定,无疑也会拖延审理期限,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对双方都是非常不经济的。笔者接触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多数当事人(包括医院与患者)均倾向于申请司法鉴定,少数明显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医方为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往往不被对方认可,仍需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也有部分患者由于不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独自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后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至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谁更适合参加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问题,笔者也接触过许多鉴定机关,他们在医疗过错鉴定中也是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人,专家库中的鉴定人员除法医外也有临床医师,并且,由于司法鉴定没有地域的限制,避免了“兄弟们互相鉴定”嫌疑,可信度要高些,更容易消除患方的疑虑。
个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的法规,并不适合处理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统一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医疗诉讼中剥离出来,统一适用民法处理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