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检察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约见了梁某,研究了本案的起诉书,对于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本辩护人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梁某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决定痛改前非。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与从轻处罚。
2、梁某竭尽所能对被害人的家属积极地进行经济赔偿,主动及时地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被害人子女的生活费,大大减轻了被害人家属的家庭负担。
3、梁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4、梁某家中父母年迈,只在家里务农。妻子年轻并且现已怀孕六个月,在湖南娘家待产并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整个家庭全靠梁某赚钱维持生计,因此其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不可或缺。父母妻子以及即将出生的孩子都离不开梁某的照顾,如果给予其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导致这个家庭解体。因此,希望能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的困难,酌情以与从轻处罚。
二、量刑建议:
第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应増加的刑罚量(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常见犯罪的量刑第1条“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本案中经鉴定梁某在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因此,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酒后及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的情节可以增加刑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故此本案的基准刑为一年至三年。
第二、根据梁某犯罪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解比例。
1、《实施细则》第3条第14项:“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规定,梁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决心,应折中减少基准刑的10%。
2、《实施细则》第3条第17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梁某对被害人的家属积极地进行经济赔偿,大大减轻了被害人家属的负担,应适宜减少基准刑的20%。
因此,调节比例为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20%=30%
第三、综合梁某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梁某宣告刑的建议:
如前所述本案基准刑确定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调节比例为基准刑基础上减30%,宣告刑计算为8.4个月至1.4年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00%-3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梁某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且是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庭环境也很困难,妻子怀孕待产,急需有人养家照顾。再者,也积极赔付了受害人家属。因此,恳请审判员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给梁某一次改过自身的机会。
此致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