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行为应停止,理性维权更有效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诊疗活动是把“双刃剑”,如果患者平安无事、康复出院,患者及其家属会对医生感恩戴德,一旦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属会认为是医生不尽心尽力,最终反目成仇。所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既要考虑患者作为诊疗活动中处于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诊疗活动是把“双刃剑”,如果患者平安无事、康复出院,患者及其家属会对医生感恩戴德,一旦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属会认为是医生不尽心尽力,最终反目成仇。
所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既要考虑患者作为诊疗活动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护,对患者认真负责,充分告知医疗风险,要求患者配合诊疗活动;另一方面,由于诊疗活动的局限性、未知性和高风险性,患者及其家属应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一定的信赖和理解,遇事冷静处理,注意保全证据,合法维权,而不是无端干扰医疗秩序,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缺乏信任,难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加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诉讼代理难度大等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不愿意让步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患者及其家属一味“闹医”、“闹访”,甚至威胁医疗机构、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等过激行为。“职业医闹”应运而生,那里出现了患者死亡、残疾事件,他们就去找家属谈、“揽生意”,致使医疗机构很被动。为了息事宁人,只能是忍气吞声、“和平解决”,这样也无形之中助长了患者家属“闹医”、“闹访”的心理倾向,给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