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时候取消城乡赔偿差异了
广州中院日前发布了一份白皮书,分析2011-2013年广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车祸纠纷的收案数量高位运行态势,年均收案在万件左右徘徊。经抽样调查,车祸纠纷当事人里,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这个局面,在城乡赔偿标准适用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2012年,二审案里,有一半是因不满赔偿标准而上诉的。目前,广州中院大概有80%的二审判决,认同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法院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将标准统一起来。(2015年01月22日财经网、新快报)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堪称天赋人权。生命面前,无人贫穷富贵,无论性别种族,无论职业户籍,也无论生死祸福,都享有一样的尊严,一样的权利。虽然,生命的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死后的赔偿同样不能有高低贵贱之别。然而,可悲的是长期以来在国中,公民的死亡赔偿却一直同命不同价,差别巨大。
当然,所依据的标准是城乡公民的不同收入水平。可这种城乡贫富悬殊的人均收入水准,其实正是社会不公平的产物。农民兄弟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之所以形成了巨大的差距,就源于二者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同,也源于长期以来我国以农补工所谓的“剪刀差政策”。这种政策过多的剥夺了农民的收入资源,来补助工业和城市的发展。相反,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先富帮后富,却始终缺乏政策支持力度,更缺少财政支持力度。
社会的公正在于,当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填平二者之间日益加大的贫富悬殊。政府的责任在于,解决好三农问题,通过反哺政策让广大的农民群众,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而司法的责任即在于,通过程序性设定,给予农村群体更多的法律救济。比如,同是遭遇一样的车祸,一样的责任划分,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民兄弟,理当享受一样的经济赔偿。而决不能厚此薄彼,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不平。
让人们活着的时候,不能享有同等的生命尊严,但死的时候可以享受同样的哀荣。这既是司法公正的所在,是对人本人道的基本关怀,也是对生命权利人人平等宪政条款的坚定卫护。然而,车祸同命不同价虽然饱受公众诟病,但由于其来有自,则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以至于“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导致有一半的当事者因不满赔偿标准而上诉。
因为,这种基于城乡收入不同的经济赔偿,以公平的名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为了维护自己生命尊严和平等权利而上诉,正是对司法公正及法律公正的热切渴望。对于这种权利平等的诉求,司法理应尊重,法律理应支持。所喜的是目前广州中院大概有80%的二审判决,认同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可仍有20%的当事人未能享有这样的公平待遇。
为了法律的公正,为了司法的公正,也为了权利的公平,是取消城乡赔偿差别的时候了。当然,不只是个案的取消个案的进步,而应有法律条规和制度作根本保障。
(文/ 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