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卢合意专业法律服务网!咨询电话:13422790887
最新动态Trends 首页>最新动态    
儿子4年骗父母200万元被批捕
 父母报警抓自己的孩子,只是因为孩子多次从家中骗取钱财,竟然达到了200多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呢一起来看一看。


  丰台检察院昨天以诈骗罪批捕了一名29岁的年轻人陈某。被他诈骗的对象,竟是其父母。被骗走约200万元,让60多岁的两位老人身背巨债,无奈之下,他们只得报警。


  见不到的“准儿媳”


  陈某大专毕业后,待业在家,靠父母为生。对此,父母也没有过多指责。


  2010年年底,父母想要购置一套房屋,便向朋友借了50万元。朋友把一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陈某父亲,卡上写着银行卡的密码。


  房子还没有买,一刷银行卡,只剩下30多万元了。父亲料想是儿子干的。


  “其实我有个女朋友,她做生意需要钱,我就偷偷从卡里取了一点钱借给她。”父母听孩子这样说,也就没有追究。


  自从陈某告诉父母有了女朋友之后,女朋友的家庭像“黑洞”一样,不断从陈家“吸金”——女朋友母亲生病,需要12万元;女朋友父亲半身不遂,需要借款十几万元……当陈某的父母要求见见女方和其父母时,陈某总找各种理由拖延。“不见人,但这借出去的钱总得还吧?”父母催得急了,陈某说马上让女朋友还钱。


  钱没等来,等到的是“女方父亲”的一条短信:我现在生病,钱款一定会还,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陈某母亲每次给该手机号打电话,都无人接听。


  2014年年底,又有一名自称“张警官”的人发来短信:陈某女友的家庭涉及经济纠纷,需要先处理,准备归还陈家的款项也要冻结起来。


  总之,儿子神秘的女友一家,既不见人,又不见还钱。


  分不下来的房屋


  待业几年之后,2012年年初,陈某终于“就业”了。他告诉父母,自己到某单位实习时,因表现突出,得到了“刘处长”的赏识,成为了“刘处长”的司机。


  此后,陈某过上了“朝九晚五”的上班生活。一天,陈某对父母说,由于刘处长很看重自己,准备分给自己两套房,但需要好处费30万元。


  钱拿走了,但始终不见房子分下来,父母有所怀疑,一直追问。“房子其实已经分下来了,但我卖了,拿着钱和刘处长做生意了。”陈某还说,刘处长把自己介绍到另外一家福利更好的单位工作,新领导成了“曹局长”。他也许诺分给自己三套房,但需要支付押金100万元。陈某还向父母出具了一张合同书,合同书的落款除了“曹局长”的签名,还盖有单位公章。


  这一次,陈某父母提出先看到房屋再决定。于是,陈某带着父母来到西城区的某处房产,称该处房屋就是单位准备分给自己的房屋,陈某还拿着钥匙带父母进入房屋看了看。


  老两口四处借钱,给陈某凑出50多万元。


  很快,陈某拿回一张房产证,正是他带父母看的那套房的。然而,父母很快发现,陈某的房产证,不论是样式还是上面加盖的公章,都与自家房屋的产权证明显不一样。于是,母亲拿着陈某的房产证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经核实这张房产证是假的。


  “怎么回事?曹局长这不是骗人吗?”老两口以为儿子被骗了。


  这次,陈某的借口还是一样:分到的房子又卖了,投资到曹局长的生意。为了不让父母担心,他才做了一张假房产证。


  只有一封信和一堆债


  今年年初,向亲戚朋友借钱的还款期要到了,父母催促陈某还钱。“现在生意到了关键时刻,不能撤资。这样吧,先把咱家的房子抵押了,过一阵子,我有了钱就还上。”陈某父母经过一番考虑,同意了陈某的提议。


  房屋抵押贷款50万元,父母用30万元还钱,剩下的20万元被陈某取走继续“投资”。之后,陈某又多次以各种理由,让父母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


  家里的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


  5月18日上午,陈某从家中离开后再也没有回来,母亲给他打电话也一直关机。后来,父母发现陈某留在家中的一封亲笔信:交女朋友的事情,上班的事情,全是假的。我每天按时上下班,其实就是出去乱逛,到点再回家,这些年,我从来没有上过班,更没有单位分房的事。以各种身份给你们发短信、写欠条、写分房合同,都是我冒充或找人代写的……


  看着儿子的这封信,父母的心像是坠入了冰窟。积蓄没有了、房子没有了、儿子也不见了,悲伤无助的父母只好报警。


  很快,警方抓获了欺骗父母4年多的陈某。


  有的人认为亲生孩子真的构成诈骗罪吗?这就要看一些前提条件了,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虚无事实。2、隐瞒真相。3量罪起点是2000元。4、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父母财物的目的。当然,这个罪要父母告才可以。是构成诈骗罪的。来源:中国律法网 
                                   新会律师卢合意服务热线:13422790887 QQ:719523776   粤ICP备15098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