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不需要赔付培训费
试用期辞职不必赔付培训费
[案情介绍]
今年6月,黄小姐被本市一家合资公司录用,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黄小姐脱产培训业务技术2个月。培训期间,黄小姐结识了同行李某,相互之间谈得很投缘,在李某的劝说下,黄小姐打算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李某所在公司工作。黄小姐结束培训回公司上班后,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同意黄小姐的要求。黄小姐仍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黄小姐由公司出资去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刚结束,还未为公司效力,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出资培训不是白白地浪费吗?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但要求黄小姐赔偿培训费用,否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