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已成共识。但对事后赠送财物的行为是否一律按照行贿罪处理,尚需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就允许或暗示赠送财物,并在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应以行贿罪论处。这样的行为已具备行贿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只是行贿、受贿双方对给予财物的时间后移达成意思一致,并目.按合意在事后完成了贿送、收受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未允许或暗示贿送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只是因其他因素为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后行为人表示感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宜认定为行贿罪。 如果行为人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就允许或暗示贿送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会意为其谋取利益,但事情未办成,事后请托人觉得事虽未办成,但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出了力而给予财物以示感谢的,我们认为,仍应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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