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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只写按市场行情调整的合同法院如何处理
租金递增只写"按市场行情调整",法院如何处理?
一、案情归纳
2017年4月,壬物流公司与癸仓储公司签订上海市宝山区某仓库租赁合同,租期十年,首年月租金十二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自第四年起,租金按市场行情调整。"2020年4月起,癸公司要求将月租金提高至十五万元,理由是周边仓库租金上涨。壬公司不同意,认为"市场行情"约定不明,应按原租金履行。双方协商不成,癸公司起诉要求按市场行情上调租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虽约定租金按市场行情调整,但未明确调整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幅度,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因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周边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法院最终判决租金维持原标准不变,驳回了癸公司按市场行情上调租金的请求。


二、法律分析
### (一)租金递增条款的重要性


租金递增条款是长期租赁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影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长期利益。明确的递增条款应包括:


1. 递增时点。明确从第几年或第几个月开始调整。


2. 递增幅度。明确固定比例(如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或固定金额。


3. 调整依据。若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应明确参考的区域、物业类型、数据来源等。


4. 调整程序。明确由谁提出调整、如何协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


### (二)"按市场行情调整"的法律定性


合同仅约定"按市场行情调整"而未明确具体标准的,上海法院通常认定为约定不明。其理由包括:


1. 市场行情不具有唯一性。市场行情受区域、物业品质、供需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租金差异巨大,"市场行情"本身无法直接作为调整依据。


2. 缺乏可执行性。双方对"市场行情"的理解可能存在重大分歧,无法直接据此调整租金。


3. 不符合合同明确性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租金递增作为重要条款,不应模糊表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沪02民终XXXX号案件中认定,仅约定"按市场行情调整"的租金递增条款因约定不明而不具有可执行性。


### (三)法院对约定不明条款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上海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通常按以下顺序处理:


1. 促使双方协商补充。法院会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就租金调整标准达成补充协议。


2. 参考合同相关条款。若合同其他条款能够推定调整标准,法院可能据此裁判。


3. 参考交易习惯。在长期租赁市场中,常见的递增方式包括每年固定比例递增、每三年递增等,法院可能参考交易习惯确定。


4. 维持原租金。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确定,法院通常判决维持原租金标准,待双方另行协商或合同到期后再处理。


### (四)出租人的救济路径


对于出租人而言,若合同约定的租金递增条款模糊,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主张情势变更。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租金履行显失公平,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变更合同。但需注意,单纯的市场价格上涨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2. 合同到期后重新协商。长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与承租人重新协商租金标准。


3. 主张解除合同。若租金长期低于市场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可能主张解除合同,但难度较大。


三、律师建议
对出租人的建议:


1. 在起草合同时,避免使用"按市场行情调整"等模糊表述,应明确具体的递增比例、时点或计算方式。


2. 若确需参考市场行情,应约定具体的参考标准,如"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同区域同类物业租金指导价为准"或"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3. 约定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机制,如"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任何一方可申请法院裁决"。


4. 定期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时点前及时与承租人沟通,避免因怠于主张而丧失调整机会。


对承租人的建议:


1. 签约时若遇到"按市场行情调整"条款,应要求出租人明确具体调整标准,避免未来被动接受大幅涨租。


2. 若出租人起诉要求按市场行情上调租金,可主张该条款约定不明,应维持原租金标准。


3. 在协商过程中,可主动提出固定比例递增方案,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预期的成本。


4. 保留周边同类物业租金数据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市场行情"并不存在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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